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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国马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马业协会(以下简称“马会”)对所 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 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国马业协会章程》(以 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指马会根据发展需要和章程规定,按照 会员组成特点或者业务范围划分设立的,在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 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 法律责任由马会承担。马会对分支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 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符合成立党组织条 件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 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马会党组织加强 对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马产业国内外发展动态与趋势; 

(二)积极向马会反映本行业情况、意见和建议; 

(三)总结管理经验,组织专业技术交流、培训、研讨及竞 赛活动; 

(四)为本行业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编辑出版本专业书刊、资料;

(六)经马会授权,为马产业相关企业举办产品宣传、交 流、推介及产销对接等活动; 

(七)促进马会能力建设,增强本会影响力,协助马会在专 业领域内发展会员、服务会员; 

(八)承办马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不与马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 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 行政区划名称; 

(二)在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应的业务活 动; 

(三)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等; 


第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需征求马会党组织意见并报行业管理 部门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除马会直接决定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其他单位申请 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流程:本专业具有代表性的 5 个 以上理事团体会员提出书面动议,经 5 名理事或 3 名常务理事推 荐,由秘书处研究并报马会负责人批准,征求马会党组织意见后 报行业管理部门同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后下发批复文件。分支机构收到批复文件后方可开展活动。筹备 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九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技术委员会, 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 名。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和撤销,需征求马会党组织意见 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及时报行业管理 部门,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无继续存在必要;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 

(三)连续 2 年未开展活动; 

(四)拒不服从马会管理;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七)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马会在发生或者发现上述情形后 20 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施行委员会制,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委员会由 1 名主任委员、2-5 名副主任委员、5-15 名委员组 成。委员会是分支机构的议事决策机构,承担决定重要事项等职 责。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秘书处、办公室或若干部门。 分支机构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等同马会层级的组织架构。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由马会负责人推荐,经秘书 处考察审核,并征求马会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表决通过。 原则上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由马会常务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 责人担任,且不得同时担任马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 委员由理事或秘书处相关人员担任。分支机构委员由主任委员提 名,报马会秘书处审核。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年度 工作述职,并进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 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需得到马会授权,经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会议纪要中载明。授权范围包括发展会 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对外交往和开展研讨活动等。马会加 强对所授权事项的监督管理。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马会的会员,取得的收入属于马会 所有。 分支机构超出授权及承办事项范围开展活动,使马会遭受经 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马会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中国马业协会 名称的规范全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未经相关部门 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 球、国际等字样。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马会或者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 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

(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 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 

(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农业农村部或其国家机关的名 义开展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当依据马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不得 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马会收取会费后,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当根据马会的授权接受捐赠,不得擅 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受赠财产的用途,不得私分、挪 用、截留或者侵占受赠财产。 


第二十条 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分支机构财务资产进 行规范管理。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分支机构应当将全部收支纳入 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本会印章。 马会制定分支机构使用印章管理规定,明确使用审批程序, 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管使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马会设置分支机构管理部门或者配备相应的工 作人员,具体承担分支机构的管理、服务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三条 马会建立分支机构工作考评等制度,考评结果 可以作为对分支机构奖惩、优化合并等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 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